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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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