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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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