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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