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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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