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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移交检察院多久能判

发布时间:2022-10-19

交通肇事移交检察院多久能判

张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后车辆失去控制,撞向正在路边等红灯的人群,导致多人受伤。那么,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移送检察院以后多久能判呢?

律师解答: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若使用速裁程序的,一般在10日或15日内向法院移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一般在1月或1个半月内向法院移送案件。

另外,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还可以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1个月或1个半月后向法院移送案件。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法院受理案件后,若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会在受理后10-15日内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受理后一般在20日到1个半月内审结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2个月到3个月内审结,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还有特殊情形的还可以报最高院延长。

可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涉案当事人人数、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办理案件的期限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及时向专业刑事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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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后车辆失去控制,撞向正在路边等红灯的人群,导致多人受伤。那么,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移送检察院以后多久能判呢?

律师解答: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若使用速裁程序的,一般在10日或15日内向法院移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一般在1月或1个半月内向法院移送案件。

另外,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还可以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1个月或1个半月后向法院移送案件。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法院受理案件后,若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会在受理后10-15日内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受理后一般在20日到1个半月内审结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2个月到3个月内审结,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还有特殊情形的还可以报最高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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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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