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 严选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时间:2022-04-08
在一些条文中规定了“以特别残忍手段”来成为构成犯罪或者是限制适用的条件。那么,如何认定犯罪手段残忍?
律师解答:
“以特别残忍手段”应当是给指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例如故意伤害采用挑断手筋、脚筋;毁容等手段。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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