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12-17
强拿硬要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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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处5年以下、或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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