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受贿罪的界限。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是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第二是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关于单位受贿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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