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我国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没有对单位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
单位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关于单位受贿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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