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0-16
不仅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会成立刑事犯罪,如果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也会成立犯罪,那么怎么理解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的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明知”呢?
律师解答:
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向其提供”包括向运动员本人提供,也包括通过运动员的教练员、队医等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
该种情形,必须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的数量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给国家荣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运动员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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