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1-10-10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系列案件在网络媒体曝光之后,引发舆论的关注。为了防范类似的行为,《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冒名顶替罪这一个新的罪名,那么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有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系故意,并具有特定的目的,即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是为了达到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结果。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就业安置政策的制度的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身份权利。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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