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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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9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构成的,处5年以下、或者。中的首要分子或,有目的地将他人联合、召集在一起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或所在地区的治安秩序紧张,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超过3次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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