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09-28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以向与办案阶段相对应的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所需材料以当地机关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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