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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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3
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又或者是行为人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的行为方式。那么,怎么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等”行为呢?
律师解答:
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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