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自己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有关高利转贷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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