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20
很多时候犯罪都不是一个人在犯罪,往往都有与之相配合的人,这样的人会构成共犯。那么如何认定的共犯呢?
律师解答:
受贿罪是特殊主体,且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参照《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5项“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的规定,根据关于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同受贿犯罪时,应注意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区开来。介绍贿赂的,只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中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没有介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介绍贿赂人即使从行贿人处得到钱物,也只是行贿人单独给他的好处、感谢费,而不是行贿。共同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则参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无法独自利用职务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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