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3
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该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律师解答: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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