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8-09
根据我国第293条的规定,在客观方面有四种行为表现,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律师解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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