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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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8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上海市是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律师解答:的一项加重情节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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