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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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王某与朱某是情人关系,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朱某害怕家庭、工作受到影响,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后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那么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在向朱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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