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便构成了共同共犯。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构成部分。因此对行为人均应当以处罚。
更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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