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21-07-22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因为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在羁押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是否应该正常解除矫正?
律师解答:
《社区矫正法》出台前,部分省份规定了矫正中止,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中止。但《社区矫正法》没有吸收这一概念。
实务中,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对此情况下,吸收借鉴《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做法,在得知此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复印后附卷,同时报告上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做矫正解除,也不做矫正终止处理。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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