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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是否仅包括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1-07-20

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只是针对被执行人呢?包不包括其他主体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

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人认为仅仅对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

通过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

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也有学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必须以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案外人没有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裁判的义务,其主体资格欠缺,因此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笔者认为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共犯只需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案外人可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共同实施抗拒法院裁判的行为而成为该罪的主体。对这一类型行为,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

参考案例: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49号

2015年2月12日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黄某甲和王某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XX村委会执行某案,并向时任XX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村股份社理事长的被告人马某甲出示了工作证件、表明了执法身份、出具了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马某甲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判决,但马某甲以被强制执行人不在场为由,拒绝协助执行相关判决。

经王某和黄某甲再三说明执法事由和协助义务后,马某甲依然拒不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在黄某甲等人现场拍照用作存档时,马某甲将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和裁定书当场撕毁扔在地上、出言恐吓黄某甲等人。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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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人认为仅仅对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

通过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

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也有学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必须以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案外人没有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裁判的义务,其主体资格欠缺,因此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笔者认为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共犯只需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案外人可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共同实施抗拒法院裁判的行为而成为该罪的主体。对这一类型行为,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

参考案例: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49号

2015年2月12日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黄某甲和王某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XX村委会执行某案,并向时任XX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村股份社理事长的被告人马某甲出示了工作证件、表明了执法身份、出具了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马某甲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判决,但马某甲以被强制执行人不在场为由,拒绝协助执行相关判决。

经王某和黄某甲再三说明执法事由和协助义务后,马某甲依然拒不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在黄某甲等人现场拍照用作存档时,马某甲将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和裁定书当场撕毁扔在地上、出言恐吓黄某甲等人。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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