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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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刘某为某市某局除名工人,1996年4月他经人介绍结识了香港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总经理伍某。当时,刘某仍称自己是某局职工,认识局领导,能承揽到装修工程,骗取了伍某的信任。不久,刘某以收中介费的名义,骗取伍某30余万元。刘某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事实上,就将来事实的欺骗一般都伴随有其他具体事实的欺骗,将前者排除在诈骗罪之外,也会不当缩小诈骗罪的成立范围。本案中,刘某声称能承揽装修工程,可谓就将来的事实发表意见,同时,这种就将来事实的欺骗又伴随有“仍称自己是某局职工”的具体事实的欺骗。刘某的行为显然成立诈骗罪。如果一概认为,就将来事实进行欺骗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刘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这便导致处罚范围过于窄小。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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