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中的其他,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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