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21-07-08
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那这种强迫、引诱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自己不直接动手,通过威胁、使用暴力、诱骗行为让自杀者自己杀死自己,借刀杀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之间存在上的因果关系,有杀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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