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1-07-06
侵害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侵害不特定群体共同的利益,那么在某区域内存在环境脏乱差,影响周边某居民小区的生产生活环境,有人认为侵害的是该小区特定主体利益,不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公共利益在法学上被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就是对不确定的多数人的需要的满足,公益诉讼检察围绕的核心就是“公益”。办案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理解应当是客观的,而不应是机械的。特定区域的环境脏乱差,侵害的是人们对于整洁的环境、干净的空气、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满足,而该利益并非仅仅属于该区域的特定的某群体或集体,无疑是公共利益的范畴。这与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集体土地、集体林地被侵占或破坏是两种不同的情形,不应当混淆。不应以案件发生地的特定性来推定受侵害对象的特定性。故而,咨询中提到的某区域内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如果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职,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即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畴。
法律依据:
《》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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