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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7-03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特定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那么,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律师解答: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名,不加限制的适用本罪有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嫌疑,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本罪打击市场经济行为,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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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名,不加限制的适用本罪有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嫌疑,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本罪打击市场经济行为,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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