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01
拐卖妇女儿童罪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手段,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绑架,是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控制妇女、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出卖获利,而以金钱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他人的行为。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接收、运送妇女、儿童的行为。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提供中途停顿场所和条件的行为。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有以下情形: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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