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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招摇撞骗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12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中国法院网讯 (谢亚琼 邢星)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男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帮助被害人追回被骗钱款需要打点、请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的案件,同时这名男子实行了盗窃行为。石景山法院最终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某酒店内,以帮助马某追回被骗钱款需要打点、请客为由,向马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使用马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在石景山区某KTV刷卡消费3000元。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酒店某房间内,趁被害人马某睡着之机,窃得马某包中现金人民币1800元。同年11月19日,朱某再次从马某包中窃得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于当日从该信用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院在此提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会很终生的事情。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希望这些因一时贪欲而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吸取教训,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获得财富和幸福。同时,也提醒民众,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以上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其他关于招摇撞骗罪的问题,详情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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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2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中国法院网讯 (谢亚琼 邢星)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男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帮助被害人追回被骗钱款需要打点、请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的案件,同时这名男子实行了盗窃行为。石景山法院最终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某酒店内,以帮助马某追回被骗钱款需要打点、请客为由,向马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使用马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在石景山区某KTV刷卡消费3000元。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酒店某房间内,趁被害人马某睡着之机,窃得马某包中现金人民币1800元。同年11月19日,朱某再次从马某包中窃得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于当日从该信用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院在此提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会很终生的事情。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希望这些因一时贪欲而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吸取教训,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获得财富和幸福。同时,也提醒民众,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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