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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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1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同时又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第二,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营利的图。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还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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