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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是什么?休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1

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今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休庭的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休庭与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完善庭审方式,强化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作了重大改革,如规定主要由公诉人、辩护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等等。这些修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庭审理的作用,有利于公正裁判。

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庭审方式应当是在重视和发挥公诉人、辩护人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事实的职能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法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实践需要,增加入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查封”措施。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等不方便移动的证据,无法采用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有针对性的增加入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本条共分两款。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对有疑问的证据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合议庭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证据是在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哪些具体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有时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进行调查,有时需要及时地将有关财物固定,防止书证、物证的灭失,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手段。根据本款规定,这些措施是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勘验、检查”,主要是指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查封、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与案件无关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查封、扣押;“鉴定”,是指为查明证据的真伪,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确定;“查询、冻结”,主要是指依照规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侦查中相关措施的规定。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在庭外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在继续进行开庭审理时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不能以调查核实代替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二是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是在开庭审理后,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中,遇到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时才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事先调查核实证据。

以上是关于休庭及庭外调查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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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休庭与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完善庭审方式,强化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作了重大改革,如规定主要由公诉人、辩护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等等。这些修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庭审理的作用,有利于公正裁判。

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庭审方式应当是在重视和发挥公诉人、辩护人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事实的职能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法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实践需要,增加入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查封”措施。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等不方便移动的证据,无法采用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有针对性的增加入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本条共分两款。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对有疑问的证据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合议庭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证据是在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哪些具体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有时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进行调查,有时需要及时地将有关财物固定,防止书证、物证的灭失,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手段。根据本款规定,这些措施是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勘验、检查”,主要是指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查封、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与案件无关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查封、扣押;“鉴定”,是指为查明证据的真伪,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确定;“查询、冻结”,主要是指依照规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侦查中相关措施的规定。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在庭外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在继续进行开庭审理时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不能以调查核实代替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二是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是在开庭审理后,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中,遇到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时才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事先调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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