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就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以《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人民陪审员评价管理、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和人民陪审员服务平台功能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如期完成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通知》强调,为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通知》指出,《人民陪审员法》仅适用于法律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继续有效。

驱逐出境10.jpg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就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以《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人民陪审员评价管理、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和人民陪审员服务平台功能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如期完成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通知》强调,为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通知》指出,《人民陪审员法》仅适用于法律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继续有效。

驱逐出境10.jpg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