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抢劫致人死亡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8-04-17

使用暴力行为来抢劫他人的,容易造成对方的人身损害,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他人的死亡。此时对抢劫行为人的处罚就是比较重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object><a target=侵犯财产罪2.jpg" />

抢劫致人死亡的定义

此处的“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包括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然是结果加重犯,那么就需要行为人对该重结果有罪过,或者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疏忽过失、或者是自信过失;而且该重结果的承受者应当是被害人,不应当是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没有罪过,则不应当令行为人承担此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夜半时分蒙面持刀抢劫,对被害人施以胁迫后,被害人由于突如其来的惊吓,突发心脏病而亡;或者行为人追赶被害人时,被害人由于惊慌失措而失足坠入河中淹死等等情形。

至于被害人被抢劫后,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的,则更不应令行为人承担此结果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意外,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也不应令行为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行为人抢劫后仓皇逃离现场,撞倒路人,路人倒地后头部撞到石头,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有学者认为由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的多发性和严重性,应该对该项作出大于字面含义的扩大解释,即只要是实施抢劫行为在先,被害人或其他人重伤、死亡在后,都属于此情形。而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危险的,是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膨胀。原因很简单,因为第236条第(五)项的挂有死刑,因此必须要严格而慎重地适用该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抢得财物,但已经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仍属于抢劫罪(未遂)。如:2000年9月发生在湖南常德的张军、李则军案件。四名蒙面歹徒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一名歹徒首先冲进银行正门直接朝出纳员李某和王某的头部开枪,致其当场死亡。同时,另外3名歹徒近距离地朝运钞车上的三名经警射击,导致三人当场死亡,又趁机从经警尸体上拿走2支微型冲锋枪。其内的人员报警后,4人仓惶间将运钞车门的钥匙扭断,未来得及抢走钱箱。在驾车逃跑途中,又打死路人2人,撞伤3人,打伤2人。

有人担心认定为未遂会轻纵犯罪分子,这种担心实无必要。因为犯罪未遂的处罚,只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应当。像上述案件中,虽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之未遂,但由于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多人死伤,军用枪支被抢),则完全可以不从宽处罚。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上述《意见》第10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这种解释不但没有正确理解本罪的客体,而且将基本犯的犯罪既遂与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既遂混为一谈,实不足取。

关于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属于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况,此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抢劫致人死亡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8-04-17

使用暴力行为来抢劫他人的,容易造成对方的人身损害,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他人的死亡。此时对抢劫行为人的处罚就是比较重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object><a target=侵犯财产罪2.jpg" />

抢劫致人死亡的定义

此处的“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包括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然是结果加重犯,那么就需要行为人对该重结果有罪过,或者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疏忽过失、或者是自信过失;而且该重结果的承受者应当是被害人,不应当是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没有罪过,则不应当令行为人承担此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夜半时分蒙面持刀抢劫,对被害人施以胁迫后,被害人由于突如其来的惊吓,突发心脏病而亡;或者行为人追赶被害人时,被害人由于惊慌失措而失足坠入河中淹死等等情形。

至于被害人被抢劫后,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的,则更不应令行为人承担此结果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意外,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也不应令行为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行为人抢劫后仓皇逃离现场,撞倒路人,路人倒地后头部撞到石头,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有学者认为由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的多发性和严重性,应该对该项作出大于字面含义的扩大解释,即只要是实施抢劫行为在先,被害人或其他人重伤、死亡在后,都属于此情形。而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危险的,是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膨胀。原因很简单,因为第236条第(五)项的挂有死刑,因此必须要严格而慎重地适用该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抢得财物,但已经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仍属于抢劫罪(未遂)。如:2000年9月发生在湖南常德的张军、李则军案件。四名蒙面歹徒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一名歹徒首先冲进银行正门直接朝出纳员李某和王某的头部开枪,致其当场死亡。同时,另外3名歹徒近距离地朝运钞车上的三名经警射击,导致三人当场死亡,又趁机从经警尸体上拿走2支微型冲锋枪。其内的人员报警后,4人仓惶间将运钞车门的钥匙扭断,未来得及抢走钱箱。在驾车逃跑途中,又打死路人2人,撞伤3人,打伤2人。

有人担心认定为未遂会轻纵犯罪分子,这种担心实无必要。因为犯罪未遂的处罚,只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应当。像上述案件中,虽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之未遂,但由于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多人死伤,军用枪支被抢),则完全可以不从宽处罚。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上述《意见》第10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这种解释不但没有正确理解本罪的客体,而且将基本犯的犯罪既遂与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既遂混为一谈,实不足取。

关于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属于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况,此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