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8-03-1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着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对此我们国家在立案的时候也有着相应的标准,对此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的清楚,那么对于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构成的罪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构成什么罪
确实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犯罪过程中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比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按照目前的立法趋势来看还是有可能改成拐卖人口罪的,比如猥亵罪的对象之前只有妇女儿童,现在也改成猥亵他人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面的文章中,大家可以看到关于拐卖罪的问题。庭立方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着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出现一些欺骗的现象,导致出现意外,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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