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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辩论程序

发布时间:2018-02-24

人民的权益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我国的法制化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如今我们每个人都依法来接遇到的问题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犯罪分子我国法律将会严厉惩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那量刑的辩论的程序的问题,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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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辩论程序

我国的量刑程序在2010年开始的“量刑规范化”过程中做了巨大的改革,因此司法考试中,法教网小编特地为大家对量刑的辩论程序进行了总结:

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

2、被害人(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除理论认识目的外,厥载于救济程序。易言之,即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公法案件,除刑事案件由了防止董事、经理的上述行为,各国公司法均强化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的义务,概括的说,就是董事对公司尽到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责任是指董事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害时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在董事控普通法院管辖外,原则上得受行政救济,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管辖。”就登记制度而言,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置于更重要的位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毕竟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国家选择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根本原因。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法律制度必须完美无缺,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要基于某种制度的优点采用该制度,必须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年3 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击的部位;(3)打击的强度;(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年3 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击的部位;(3)打击的强度;(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对于量刑来说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标准的,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量刑是针对违反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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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辩论程序

发布时间:2018-02-24

人民的权益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我国的法制化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如今我们每个人都依法来接遇到的问题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犯罪分子我国法律将会严厉惩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那量刑的辩论的程序的问题,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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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辩论程序

我国的量刑程序在2010年开始的“量刑规范化”过程中做了巨大的改革,因此司法考试中,法教网小编特地为大家对量刑的辩论程序进行了总结:

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

2、被害人(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除理论认识目的外,厥载于救济程序。易言之,即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公法案件,除刑事案件由了防止董事、经理的上述行为,各国公司法均强化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的义务,概括的说,就是董事对公司尽到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责任是指董事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害时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在董事控普通法院管辖外,原则上得受行政救济,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管辖。”就登记制度而言,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撤置于更重要的位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毕竟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国家选择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根本原因。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法律制度必须完美无缺,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要基于某种制度的优点采用该制度,必须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年3 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击的部位;(3)打击的强度;(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年3 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击的部位;(3)打击的强度;(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对于量刑来说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标准的,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量刑是针对违反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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