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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处罚根据

发布时间:2018-02-19

犯罪未遂是犯罪形态中的一种,而一般犯罪未遂都是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实行完成。那么此时,对犯罪未遂处罚根据是什么?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犯罪形态17.jpg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

1.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未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人,我国法律给予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各位请注意,法条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未遂犯是否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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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

1.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未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人,我国法律给予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各位请注意,法条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未遂犯是否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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