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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毁灭证据后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7-12-26

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jpg

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家住略阳县城李家院的吴师傅说,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两名陌生男子来到他家,说他们的侄女可能已被人杀死在二楼出租屋。看事态严重,吴师傅赶紧找来了钳子和螺丝刀,和来人一块上楼撬门。门被打开后,吴师傅进屋掀开地上铺着的4床被子,发现一个小女孩躺在一名女子身上,都已不幸身亡。

吴师傅说,事发出租屋正是被害女子蔡某租下的。“之前一直没人住,直到最近她才带着女儿偶尔来一次。”

8日上午,记者事发出租屋外看到,现场还丢弃着警方勘查现场留下的橡胶手套、胶套和棉签等,而屋门已被锁上。透过门头窗户看到,房屋内摆放着洗衣机、电饭锅、木板床等简单的生活用品,地板上还隐约可见血迹。

从警方处证实,杀害蔡某和女儿的嫌疑人正是蔡某丈夫李某。办案民警说,6日晚8时,李某在出租屋内与妻子发生冲突,便持刀将妻女杀害。作案后,李某乘车回到勉县老家,于7日下午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33岁的嫌疑人李某交代,他长期在外打工,从今年4月开始,妻子蔡某向他提出离婚要求。11月4日,李某从上海回到略阳,跟蔡某商量离婚事宜。6日,李某称在县城闲逛时,捡到了一套刀具,之后来到蔡某的出租房内,与其发生了争执,李某持刀行凶。听到母亲惨叫,6岁的女儿哭闹不止。李某称,之所以杀害女儿,是怕女儿没人照顾。

【律师解读】

犯罪后自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

相信大家此时对杀人罪的量刑有了初步的认识。杀人罪是大家最耳熟能详的罪名之一。限于本文篇幅,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以及有关自杀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等问题,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激情杀人毁灭证据后投案自首如何量刑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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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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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家住略阳县城李家院的吴师傅说,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两名陌生男子来到他家,说他们的侄女可能已被人杀死在二楼出租屋。看事态严重,吴师傅赶紧找来了钳子和螺丝刀,和来人一块上楼撬门。门被打开后,吴师傅进屋掀开地上铺着的4床被子,发现一个小女孩躺在一名女子身上,都已不幸身亡。

吴师傅说,事发出租屋正是被害女子蔡某租下的。“之前一直没人住,直到最近她才带着女儿偶尔来一次。”

8日上午,记者事发出租屋外看到,现场还丢弃着警方勘查现场留下的橡胶手套、胶套和棉签等,而屋门已被锁上。透过门头窗户看到,房屋内摆放着洗衣机、电饭锅、木板床等简单的生活用品,地板上还隐约可见血迹。

从警方处证实,杀害蔡某和女儿的嫌疑人正是蔡某丈夫李某。办案民警说,6日晚8时,李某在出租屋内与妻子发生冲突,便持刀将妻女杀害。作案后,李某乘车回到勉县老家,于7日下午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33岁的嫌疑人李某交代,他长期在外打工,从今年4月开始,妻子蔡某向他提出离婚要求。11月4日,李某从上海回到略阳,跟蔡某商量离婚事宜。6日,李某称在县城闲逛时,捡到了一套刀具,之后来到蔡某的出租房内,与其发生了争执,李某持刀行凶。听到母亲惨叫,6岁的女儿哭闹不止。李某称,之所以杀害女儿,是怕女儿没人照顾。

【律师解读】

犯罪后自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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