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7-12-13
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复杂,有些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在实施期间再次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对于这种缓刑重犯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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