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7-11-27
流窜作案一般都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这无形中给警方在破案及缉拿嫌疑人归案增添了难度。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判刑也比其他的要重些。那么,什么叫流窜作案?哪些属于流窜作案?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关于流窜犯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法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综上,我们对流窜作案的概念及认定方面都有了充分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流窜作案,法院会根据具体触犯的罪依其作案次数而量刑加刑。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什么叫流窜作案?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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