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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司法局都调查那些

发布时间:2017-10-07

我国法律规定,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但是在判处缓刑前,要由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那么缓刑司法局都调查那些,关于缓刑调查些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缓刑调查些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缓刑7.jpg

一、缓刑司法局都调查那些

缓刑由司法局负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的内容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街道)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二、相关规定

《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

第四条 社会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不得循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五条 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以及对社会调查评估结果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七条 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为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境内,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拟假释的罪犯、以及拟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或罪犯。

被告人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调查评估,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委托社会调查评估。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的,应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监狱、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的,应附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罪名、原判刑期、主要犯罪事实、服刑期间的奖惩情况、改造表现、刑满日期等。

第八条 根据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不同,对被告人、罪犯实施分类社会调查评估。

第九条 社会调查的内容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街道)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具体内容见附4、附5)。

第十条 社会调查评估可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摄像。调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所有调查资料必须经被调查对象签字(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实施调查的2名工作人员和1名与被调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一起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委托单位,并说明事由,但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社会调查评估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在80分以上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提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评估分值在60-80分的,由调查评估小组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后,提出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的建议意见;对60分以下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提出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评估意见书,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对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时参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一案件不重复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上诉案件采用一审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建立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档案并及时整理归档。受委托机关应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局调查评估将作为人民法院是否判处缓刑的重要依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缓刑调查些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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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但是在判处缓刑前,要由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那么缓刑司法局都调查那些,关于缓刑调查些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缓刑调查些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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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司法局都调查那些

缓刑由司法局负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的内容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街道)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二、相关规定

《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

第四条 社会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不得循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五条 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以及对社会调查评估结果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七条 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为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境内,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拟假释的罪犯、以及拟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或罪犯。

被告人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调查评估,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委托社会调查评估。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的,应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监狱、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的,应附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罪名、原判刑期、主要犯罪事实、服刑期间的奖惩情况、改造表现、刑满日期等。

第八条 根据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不同,对被告人、罪犯实施分类社会调查评估。

第九条 社会调查的内容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街道)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具体内容见附4、附5)。

第十条 社会调查评估可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摄像。调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所有调查资料必须经被调查对象签字(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实施调查的2名工作人员和1名与被调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一起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委托单位,并说明事由,但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社会调查评估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在80分以上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提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评估分值在60-80分的,由调查评估小组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后,提出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的建议意见;对60分以下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提出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评估意见书,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对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时参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一案件不重复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上诉案件采用一审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建立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档案并及时整理归档。受委托机关应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局调查评估将作为人民法院是否判处缓刑的重要依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缓刑调查些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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