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6-12-19
在结伙诈骗案件中,若其中一名被告人与另一名被告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则二人之间不构成。
案件来源:(2013)浙绍刑初字第3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甲未与潘某某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潘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与周甲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判处十五年,四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甲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2 21:29
2024/05/22 20:02
2024/05/22 17:44
2024/05/22 17:41
2024/05/22 15:47
2024/05/22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