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6-11-30
1.从主观上讲,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2.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3.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4.上述要点必须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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