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6-11-27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54号
裁判要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理解为行为人对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没有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刘某是陆某的上级领导,陆某的职务对刘某的职务不具有制约关系,但陆与刘之间存在工作联系,陆的职权和地位可以对刘的职务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陆通过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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