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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16
在数额犯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合同既遂处罚。
观点来源: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
案情简介:2012年7月,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出售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裁判规则:被告人王新明的行为已构成,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机关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有误,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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