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6-09-09
案例要旨: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案号:(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5 17:33
2024/06/05 17:30
2024/06/05 17:25
2024/06/05 17:21
2024/06/05 17:11
2024/06/0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