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8-30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村基层组织应明确界定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比如,某村支书余某负责土地征用工作期间,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本村变压器承包之机,向变压器承包人王某先后多次索取现金时的身份,因其属于处理村集体事务,不具备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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