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7-21
对于直接接受组织者、领导者指挥、管理的第二层级人员,确定其是否积极参加并不困难。认定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的难点在于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实践中有两类人员较难认定:一是加入组织时间短,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次数不多,涉及的罪名少,但在为数不多的犯罪活动中,作用比较突出的;二是与组织者、领导者个人关系好,如在组织产生之前双方就存在多年往来的个人交情,既有组织的从属关系,又有个人的友谊和感情关系,其在组织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并不大,但却受到整个组织成员的尊重,在协助组织人员的调配上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于这类成员,应结合案件罪名的实际情况,如设定只要参与了一定比例以上重罪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的,就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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