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6-06-01
观点来源:((2013)南刑二初字第0136号
辩护人提出顾某的证言有反复,侦办人员对证人顾某实施了软暴力式,申请对证人顾某的证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庭审调查,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顾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签名、捺指印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结合本院在公诉人、辩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证人顾某进行核实时,证人顾某明确检察机关取证时,未对其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故本院认为能够排除证人顾某的证言属非法取得,证人顾某的证言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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