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16-05-09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42号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W收受钱某、万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均是逢年过节期间赠送的礼金,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W明知上述人员因工程审计、工程款结算等要得到其关照,仍收受上述人员的现金、购物卡,其行为属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其收受财物的数量、时间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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